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藍海動態 > 精彩發言集萃 > 正文

【Q&A實錄】困境企業如何用好預重整與和解制度?

來源:BCI&BIMC  日期:2020.04.04 人氣:151 
2020年4月2日晚,“深圳多元調解云課堂”第二課如約而至,本次課程邀請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中院”)破產法庭王芳法官和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藍海中心(以下簡稱“藍海中心”)調解員、香港執業大律師廖玉玲作為授課嘉賓,分別講述深圳的破產預重整實踐和香港的破產和解制度。在對話環節中,藍海中心首席法務官施俊侃先生作為主持人,連線兩位授課嘉賓,對觀眾在直播間提出的問題進行互動交流。以下是藍海中心對主持人和嘉賓互動的內容摘要(根據現場發言整理,未經講者審核)。





兩位嘉賓共同作答


提問1:

在預重整實務中,境外債權人參與情況如何?


王芳法官:

企業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程序是市場化的企業破產法的程序,對于債權人是一視同仁的,也就是說境外債權人享有的權利是國民待遇,并沒有特別對待,與境內債權人是一致的,必須依照中國的企業破產法來行使權利。

廖玉玲大律師:

在香港,不管境外還是境內待遇都是一樣的,沒有特別待遇。

提問2:

在深圳法院和香港的法院,破產案件能夠進入重整程序的案件占比是多少?重整成功的比例又是多少?


王芳法官:

現行的破產法是2007年開始正式實施的,2017深圳中院對10年里的破產案件作出統計,2007-2017這十年間深圳中院審理的案件中司法重整占5%。這幾年的數據沒有更新,但近兩年重整案例是增多的,可以看出來由企業逐步意識到司法重整拯救企業的功能。重整成功沒有數據統計,但以經驗來看成功率比較高。

廖玉玲大律師:

在香港,公司的叫清盤,理由很多,重組是經常發生的,但我沒有準確數據。對于個人的叫破產,個人自愿安排,即IVA(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案件是很多的??偟亩?,法庭都樂于批準有可行性的重整方案。

提問3:

新冠疫情可否作為延長重整計劃或債務重組計劃執行期的理由,大陸和香港有無類似的規定?


王芳法官:

這個事情不能一言以蔽之,需要個案判斷,即是否因新冠疫情造成重整計劃客觀上不能履行,這個要充分考法官個案判斷,考量因果關系,無法給出“是或不是”的答案。

廖玉玲大律師:

要看協議的條款是怎么規定的,也要看執行協議是怎么執行的。假如因為疫情而根本不可能執行,這可以是一個理由;但如果疫情造成財務困難,逾期不能支付不是不可抗力。具體一定要看條款是如何規定的。個人鼓勵發生這種財務困難情況時,找調解員幫忙,合同不能寫完所有情形,這種情形可以爭取調解來解決。

提問4:

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背景下,內地與香港在跨境破產方面,在哪些領域可以開展合作?


王芳法官:

按照法律規定,深圳中院是沒有外事權的,所以官方即法院與法院之間的合作有賴于最高法院的規定。但實際上,跨境破產在民間合作已經有許多案例了。之前深圳中院的破產財產處置平臺曾經由內地的破產法協會協助香港的清盤人處置一個公司的股權,它是借用深圳的企業破產財產處置平臺來處置了香港清盤人代破產人所持有的財產。這是內地和香港民間合作的一個典范。在處置財產方面可以借鑒內地的網絡拍賣平臺,它高效、受眾更多、成本低。第二個方面,可以參考廖律師講的香港的和解制度(Scheme of Arrangement),其實和內地的預重整制度有很多的方面是相像的,雙方的管理人之間是可以合作的,雷曼兄弟案件,香港的破產程序和境外的破產程序是通過管理人之間協商的,并沒有通過司法協助進行。內地的預重整和香港的破產和解制度有高度的同一性,雙方的管理人,特別是涉及到子公司和母公司這類的案件,其實是可以讓管理人首先開始合作。

廖玉玲大律師:

兩地的合作很重要,現在有很多香港的公司在內地有資產,內地的公司在香港有資產,無論是香港公司還是內地公司破產,肯定涉及到跨境的公司的資產要如何處理。在香港的法律里沒有明文安排破產方面的司法互助安排。二十年前,香港的清盤官(即破產官)就已經遇到過要處理公司在國內的資產的案件,他們是有辦法的。二十年后,途徑也更多,可以實現,需要看個案。我希望在這方面兩地可以多做討論,做出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安排,但需要考慮的東西很多。兩地可以多交流,讓大家在破產甚至重整的情況中,可以做出對企業發展、經濟發展有利的安排。




王芳法官作答

Q:

法院介入或參與預重組時,資產評估通常是一個敏感問題和實際工作難點之一。在疫情的影響下,遇到企業重組需要重新標定資產的真實價值時,是否會遇到困難?應該如何處理?

A:

這個問題很尖銳,評估標準的確是一個難題。首先預重整針對的企業是具有重整價值,特別是有營運價值的企業的一種救援方式。在評估時如果按照各項資產的簡單加總,就失去了預重整的意義。所以預重整評估應該參考企業營運價值,即企業未來度過難關后在未來的生長性要計算到評估因素里。

Q:

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第三十條有關預重整選定管理人規定,在債務人及其出資人、主要債權人共同推薦管理人的情形下,對主要債權人的人數和債權比例有何要求,以及是否必須限定在一級管理人的范圍內?

A:

深圳中院工作指引中的第三十條并沒有對主要債權人的人數和比例做出規定,“主要債權人”的表述方式來源于省法院對于選任管理人的規定,但其實主要債權人的人數和比例跟個案是密切相關的。比如說有的案件進來的時候有許多銀行債權人,主要債權人可能會看到銀行債權人的大概人數和占比。我們會做出一個聽證,看大家選用的管理人有沒有疑議。對于主要債權人的人數和債權比例個案會有不同的調整,是由審判法官自由裁量的。最后,是否一定要在一級管理人的范圍內,在實務當中的爭議比較大。省法院在重整規定當中說到如果選用管理人,建議還是在一級管理人的名冊范圍內選定。因為預重整很大可能要進入重整中,所以在預重整中,在一級管理人名冊中選取,至少不會出錯。




廖玉玲大律師作答

Q:

請介紹一下香港的律師一般是怎么介入企業的債務重整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香港律師一般會在破產案件中扮演怎樣的角色?企業和個人一般會在什么情況下尋求破產程序解決問題?

A:

律師在破產/債務償還的計劃里的角色是很重要的。開展清盤程序后有一系列的法律程序要進行,比如重整的安排是什么、 有無合法性、是否可行、是否能得到法官批準等這些程序律師都會參與,涉及特別多的法律關系,在法律上的可行的判斷需要律師的意見,還有就是關于是否提交法庭的考慮,也需要律師提供意見。特別是碰到有利沖的情況下談判,律師的參與尤其重要。后期的法庭程序律師的參與也很重要。


個人破產取決于是申請破產的還是被申請破產的那方,兩方都需要律師協助。IVA(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 )的情況下,律師協助安排破產計劃可能能夠避免很多問題。香港的個人破產,如果7年內沒有其他情況,是可以結束破產的status(狀態),這期間和后續的一些工作,也是需要律師的參與。所以我鼓勵在遇到破產問題的時候,尋求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Q:

如果債權相關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管轄,會影響債權人運用香港法院破產清算程序的權利嗎?

A:

這個首先要確定是否有欠款的情況,要看確定是否有欠款的合同中是否存在仲裁協議,假如欠款的合同中約定用仲裁處理,就先仲裁,把債權確定下來。香港有案例是一方直接去法庭說對方欠款,申請清盤,但在法庭對方有很大的抗辯理由是這個不是欠款,是否存在債權不能確定,就不能進行清盤。


本文網址:http://www.b2b-qatar.com/html/jcfy/1105.html
聯系我們

電話:+86-755-82804677

傳真:+86-755-82804651

郵箱:info@bcisz.org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深圳前海深港合作區前海國際仲裁大廈第21層2112號房

訂閱號:【bciszcn】 請關注【藍?,F代法律】

91亚洲国产AⅤ精品一区二区|爆乳护士一区二区三区在线播|午夜性999性久久久久|中文字幕久热精品视频在线|亚洲综合色婷婷六月丁香宅男大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