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9日,《2014-2023:域外法查明制度發展十年觀察》發布會在深圳前海舉行。發布會上,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北京國際商事法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馬軍,前海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法官劉哲,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副秘書長姚宏敏,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振,藍海中心香港法查明專家、禮德律師事務所香港辦公室高級合伙人李連君,藍海中心理事長韓婷等實務專家圍繞我國域外法查明發展實踐、未來展望等內容作了主題發言。

馬軍以“完善域外法查明機制的系統性思考——規則、途徑、機制的構建”為題,他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完善域外法查明機制:一是建立域外法律查明規則。今年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解釋(二)》對查明域外法的責任、途徑、程序、認定標準等進行了系統的規定,為域外法查明提供了規范依據。而域外法查明規則的適用要注重程序規則的建立,法官運用程序規則,使域外法律、判例真正準確明白地呈現在法庭之上。二是不斷拓寬和豐富域外法查明途徑。實踐中,當事人提供、中外法律專家提供、法院主動查明以及委托法律查明服務機構等多種途徑并進,尤其是法律查明機構和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查明途徑法定化后,法律查明服務機構委托的法律專家查明成為新的和主要的查明方式。以藍海中心為代表的查明機構,正在通過不斷的機制創新,優化服務,為法律查明途徑的完善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三是完善域外法查明機制。對于北京國際商事法庭而言,通過深化與專業查明機構的多維度合作,借助法官域外法查明直通車、涉外法律培訓、域外法查明判例數據庫等多項措施,建立良性運行機制,同時制定域外法查明指引手冊,促進域外法查明的系統化和專業化,從而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益,確保適用法律的準確性。
劉哲分享了前海法院域外法查明適用的審判實踐。前海法院自2015年2月起受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以來,截至今年6月,適用域外法審結案件共216件,其中適用香港法審結案件137件。前海法院在健全域外法查明與適用機制方面不斷探索,力求“認得全、查得明、用得準”,保障當事人自由選擇適用域外法的權利。
姚宏敏以“域外法查明的商事仲裁實踐”為題,解讀商事仲裁中域外法查明應用與發展。他談到,國際仲裁中約定適用域外法、國際公約、國際商事交易規則的案件較多。仲裁更尊重當事人關于法律適用的意思自治,相對靈活的仲裁機制也使得域外法更容易在仲裁中得到適用。新形勢下,完善域外法查明機制:一是借鑒國際商事法庭專家委員會的做法,由有關部門牽頭,建立一個相關單位協同的域外法專家資源庫,更多地發揮外籍仲裁員在域外法查明、域外法專家證人方面的作用,在豐富域外法查明手段的同時,進一步提升涉外商事爭議解決法律服務的整體水平;二是借助修改仲裁法的機會,建議參照聯合國貿法會仲裁示范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仲裁法中加入仲裁庭適用法律和實體規則的內容,同時明確仲裁庭有權查明域外法律。
趙振作了題為“以司法案例探析外國法查明的實踐問題”的主題分享。在涉外商事案件中,股東注冊地、公司注冊地、董事會決議地、公司董事住所地等諸多因素可能涉及不同法域,爭議的解決不可避免的需要域外法查明。外國法能否查明,能否得到有效適用,直接影響涉外商事案件的處理結果。趙振以其辦理的一宗涉外商事案件為例,從域外法查明機構的選擇、查明報告如何得到法院適用、準據法的選擇等多個方面,分析了域外法查明對案件走向的重要性。
李連君以“比較視角下內地、香港及英國域外法查明實踐”為題作主題發言。在內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域外法查明相關問題給出了詳細的規范依據。在香港的司法實踐中,與域外法有關的問題屬于事實問題,舉證責任由主張外國法律與香港法律不同的一方承擔,香港法院通常要求各方當事人指定一名共同專家證人就域外法問題提供一份共同專家意見,而關于域外法相關證據的效力,必須由法官單獨決定。英國法院同樣將域外法問題作為事實問題,在法律查明專家證人的資質和選擇程序上與香港的實踐做法略有不同。在處理有關涉外案件時,要熟悉了解不同法域下域外法適用規則,從而能夠準確適用域外法律。

韓婷分享了“藍海域外法查明的探索實踐”。藍海中心自成立以來,不斷探索域外法查明的規范化發展,從“規范”要“質量”,陸續制定出臺《法律查明規則》《法律查明收費標準》等多項規則,為查明服務提供了保證。截至2024年6月底,已受理查明案件796宗,涉及192個司法轄區;組織域外法查明研究課題96項;服務企業出海法律查明調研478項;接受了來自沙特阿拉伯、美國、印度、越南、英屬維爾京群島和中國香港等6個國家或地區的“反向查明”委托;與62家法院、仲裁機構簽訂了合作協議,為全國各地的自貿區、自貿港等提供域外法律支持。未來藍海中心將持續深耕域外法查明服務,為社會各界提供更專業化的查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