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調解規則
第一條 調解機構
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前身為深圳市藍?,F代法律服務發展中心,英文名稱為Benchmark Chambers International & Benchmark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er,以下簡稱藍海中心)是經深圳市民政局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組織,為友好、便捷、高效地解決相關商事糾紛,提供商事調解服務。
第二條 服務范圍
藍海中心受理當事人之間發生的金融、建筑工程、商事合同、知識產權、海事海商、國際運輸及基礎設施等商事爭議的調解案件,包括:
(二)涉及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中國臺灣地區的商事案件;
(三)國際或涉外商事案件。
第三條 規則的適用
3.1本調解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適用于由藍海中心管理的所有調解案件。
3.2 本調解規則的適用和解釋應當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
3.3 為友好協商解決爭議,當事人可在合同條款或通過簽訂爭議解決協議等形式,將調解作為首選的爭議解決方式,并選擇由藍海中心依照當時有效施行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3.4 各方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藍海中心調解的,視為同意按照藍海中心當時有效施行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規則另有約定,且不違背中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經藍海中心同意可以從其約定。
3.5 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調解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的,如一方當事人向藍海中心提出調解申請,另一方當事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表示同意的,藍海中心可以受理并按照本規則進行調解。
3.6 藍海中心在接受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委托或委派進行調解的,亦應遵守該機構有關訴調對接、仲裁與調解對接等的規定。
第四條 合作機構
4.1 根據需要,藍海中心可以與國內外其他組織成立聯合調解機構。
4.2 經各當事人和/或委托調解的法院和其他機構同意,藍海中心可與其他爭議解決機構合作進行調解。
4.3藍海中心與其他爭議解決機構合作進行的調解,適用本規則進行,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調解程序
5.1 各方當事人均可向藍海中心提交《調解申請書》(詳見附件1),說明爭議事實、爭議標的與調解請求,并提供適當的證據材料和身份證明材料。
5.2 當事人提交的《調解申請書》中應載明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國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傳真號碼和其他可能的聯系方式。
5.3 當事人如聘請代理人參與調解,應按照藍海中心的文本規范要求,提交《授權委托書》(詳見附件2)。
5.4 《調解申請書》、《授權委托書》可通過現場提交、郵寄或上傳至藍海中心線上辦案系統的方式送達至藍海中心。
5.5 當事人在《調解申請書》中填寫的送達地址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藍海中心。如因未有告知變更送達地址而導致無法送達的,按照本規則中規定的無法送達的情形處理。
第六條 調解程序的啟動
6.1當事人共同申請,或申請人提出申請、被申請人簽署《同意調解確認書》(詳見附件3)并送達藍海中心之日,視為調解程序啟動之日。
6.2 藍海中心收到《調解申請書》后,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調解申請書》載明的聯系方式向被申請人提供《調解申請書》副本及《同意調解確認書》,但當事人共同申請的除外。
6.3被申請人應在收到《調解申請書》副本及《同意調解確認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現場提交、郵寄或上傳至藍海中心線上辦案系統的方式將簽署的《同意調解確認書》送達至藍海中心。
6.4 被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未予回應的,如當事人之間存在約定調解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的協議,視為被申請人同意調解;如當事人之間無上述協議,視為被申請人拒絕調解。
如被申請人在回應期限屆滿后回復同意調解的,由藍海中心征求申請方當事人意見后決定是否繼續調解程序。
6.5 藍海中心按照申請人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通知到被申請人的,視為被申請人拒絕調解。
6.6 藍海中心在收到被申請人簽署的《同意調解確認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各方當事人送達《調解通知書》、本規則及《調解員名冊》。
當事人之間存在約定調解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的協議,且被申請人在收到《調解申請書》副本及《同意調解確認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予回應的,調解中心可直接向各方當事人送達《調解通知書》、本規則及《調解員名冊》。
第七條 選定/指定調解員
7.1 調解員應遵守《藍海中心調解員守則》,堅守獨立、公正的原則,具有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專業敬業等良好的品行。
7.2 調解一般由一名調解員進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從藍海中心提供的《調解員名冊》中選擇調解員,藍海中心應向雙方當事人提供調解員的資料;當事人也可以在該名冊外選擇調解員。在該名冊外選擇調解員的,應向藍海中心提交該調解員的必要聯系方式并經藍海中心審查確定。
7.3 當事人應在收到《調解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共同選定調解員。逾期未能共同選定的,由藍海中心從其《調解員名冊》中指定。如藍海中心《調解員名冊》中沒有合適調解員的,藍海中心也可以從其合作機構的名冊中指定調解員。
7.4 在選定或指定調解員前,候任的調解員應向藍海中心出具《調解員聲明書》,承諾與案件無利益沖突,并秉承獨立、公正、勤勉和盡責的原則推進調解工作。
調解員無法履行、無法繼續履行或不適宜履行職責的, 藍海中心有權更換調解員,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重新選定或指定調解員,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5除經當事人同意外,任何與爭議事項或當事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士,不得擔任該案件的調解員。
7.6當事人在收到候選調解員的資料后,如任何一方當事人在5日內以書面通知形式提出反對意見并附合理理由的,藍海中心在接到上述通知5日內可決定是否另行指定調解員。
第八條 調解員的回避
8.1調解員在接受當事人選定或藍海中心指定時,應披露可能影響其在該案件中擔任調解員的獨立性、公正性的情況。
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提出回避,當事人亦有權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該案件調解的。
8.2 調解員因回避無法履行職責,藍海中心應五日內 重新確定調解員。
重新確定調解員后,已經進行的調解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新任調解員與當事人協商決定。
第九條 調解方式
調解員在綜合考慮案情后,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有利于促進當事人達成和解的任何正當方式進行調解,包括但不限于:
9.1 調解員可與所有當事人或任何一方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代表聯絡,包括進行單獨或同時線下會談或電話或視頻會議;
9.2 調解員在調解開始前或調解過程中,可以要求當事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解決爭議的建議或方案;
9.3 在案件爭議點涉及法律理解和適用時,經當事人申請或調解員提議并經當事人同意,可由藍海中心的法律查明專家提供有關法律的線上咨詢或出具法律查明報告。
在案件爭議較大或涉及專業性問題時,經當事人申請或調解員提議并經當事人同意,聘請無利害關系的專業人士作為中立性評估專家,基于對各方陳述及所提交證據材料的綜合考量,作出中立性評估意見供當事人參考。
法律查明和中立性評估應按照本中心發布的法律查明規則、中立性評估規則進行,并由當事人預交法律查明或/和中立性評估費用。
調解員不得同時擔任案件的法律查明專家、中立性評估專家,但當事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9.4經當事人申請或調解員提議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就技術性問題提供咨詢或鑒定意見,當事人應預交咨詢、鑒定的相關費用。
第十條 費用
10.1 當事人向藍海中心申請調解時,應當按照藍海中心確定的標準交納案件申請費。該申請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退還。
10.2 當事人向藍海中心申請調解時,調解費用按《調解收費表》(詳見附件4)的規定收費。
10.4 當事人逾期未足額預交調解費用的,藍海中心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或終止調解程序。
10.5 調解程序終止時, 藍海中心應對所有實際發生的調解費用進行結算,并按照《調解收費表》確定的收費標準將當事人多交的部分退回當事人,或要求當事人補交未交足的費用。
第十一條 調解地點
11.1 調解原則上在藍海中心或其線上辦案系統進行。如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調解員認為確有必要并經當事人同意,亦可在其他地點進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11.2 如當事人約定藍海中心以外的調解地點,而藍海中心在該地點有合作機構的,藍海中心可根據便利和節約原則在該合作機構進行調解,由此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二條 調解語言
當事人可約定調解使用的語言;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藍海中心可以征詢當事人的意見。
調解過程中涉及翻譯的,當事人應預交翻譯的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 調解期限
13.1 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約定調解期限,也可以在調解員主持下確定調解期限。
13.2 未能按本規則協商確定調解期限的,調解員應當在接受選定或指定后的30日內完成調解, 當事人申請延期且藍海中心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條 和解協議
任何在調解期間達成的和解協議 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并由各方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通過藍海中心線上辦案系統形成的和解協議,可通過電子記錄的方式作出,各方當事人可通過系統進行電子簽章。
第十五條 調解終止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程序終止:
(一)當事人之間達成書面和解協議;
(二)各方或任何一方當事人書面聲明終止調解程序;
(三)調解期限屆滿,但當事人申請延期并經藍海中心同意的除外;
(四)調解員綜合案件情況,認為案件不適宜繼續調解,并經藍海中心同意的;
(五)當事人逾期未足額預交調解費用,藍海中心認為應當終止調解程序的。
第十六條 申請司法確認
對藍海中心主持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當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十七條 申請出具民事調解書
對藍海中心主持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當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出具民事調解書。
第十八條 申請制作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
對藍海中心主持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在有“調解-仲裁”、 “仲裁-調解-仲裁”條款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對藍海中心主持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制作并出具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
第十九條 申請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對藍海中心主持調解達成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和解協議,當事人可依法向公證機關申請賦予強制執行力。
第二十條 申請域外法院執行
對藍海中心主持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當事人可依法向域外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當事人的委托,藍海中心可就該域外法院所在地官方語言提供和解協議的翻譯本,所產生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保密義務
21.1 調解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調解應當由藍海中心指派人員記錄調解情況。
任何一方當事人在調解中披露、制作或呈交的一切相關信息資料與文件、通訊或數據,包括調解參與人和調解進程情況及達成的和解協議均屬于保密信息范圍,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1.2 調解員應及時將調解參與人和調解進程情況及達成的和解協議告知藍海中心并由藍海中心指定工作人員記錄。調解員、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代表、證人、專家、翻譯、藍海中心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調解過程的人員對于調解信息均負有保密義務,各方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1.3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調解程序終結后就同一或相關爭議進行的仲裁程序、訴訟或其他程序中,引用調解員和各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提出過的、建議過的、承認過的和表示過愿意接受的任何以達成和解為目的的陳述、意見、觀點、方案或建議,作為其申訴或答辯的依據。
21.4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調解員不得在以后對與調解程序涉及的爭議事項有關的訴訟或者仲裁中擔任仲裁員,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
當事人應保證以后在任何此類程序中不得要求調解員擔任證人。
第二十二條 責任豁免
調解員及藍海中心對根據本調解規則進行的調解活動所產生的任何后果,除欺詐或不誠實行為以外,均不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解釋
本規則由藍海中心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二十四條 施行
本規則經修訂,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調 解 申 請 書
申請人:(姓名/名稱)
國籍:(如申請人為法人則不填)
法定代表人:(如申請人為個人則不填)
聯系方式:
地址:
電話號碼:
電子郵箱:
傳真號碼:
其他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姓名/名稱)
國籍:(如申請人為法人則不填)
法定代表人:(如申請人為個人則不填)
聯系方式:
地址:
電話號碼:
電子郵箱:
傳真號碼:
其他聯系方式:
爭議事實:
爭議標的: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附件2: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職務),聯系方式:。
受委托人:,(受托人所在單位及職務),聯系方式:。
現委托×××在我方與(對方當事人)(案由)一案中,作為我方參加調解的代理人。
上述代理人×××的代理事項和權限包括(請勾選,可全選):
□代為簽署調解申請書;
□代為選定調解員;
□在調解過程中代表委托人作出承認或否認相關事實的表示
□在調解過程中代表委托人作出接受或不接受調解解決方案的表示
□代表委托人簽署調解協議及與調解相關的任何文件
委托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附件3:
同意調解確認書
本人/本單位已收到貴中心轉來的由(申請人)提交的《調解申請書》,我方同意由貴中心依據貴中心的《調解規則》/我方與申請人約定的《調解規則》(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調解規則》,請在此說明,并隨該確認書附上)進行調解。
我方同意以下調解條款:
【適用于爭議發生后】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任何有關合同的成立、效力或終止問題,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按照該中心當時有效施行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
確認人:(被申請人簽字/蓋章)
授權代表人(如有):
年月日
附件4:
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
商事調解收費標準
一、國內商事案件
(一)立案前經藍海商事調解中心調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實際履行而撤回“訴前調”案件,藍海商事調解中心可以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的25%的調解服務費;
(二)立案前經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藍海商事調解中心可以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的 25%-50%的調解服務費;
(三)經藍海商事調解中心的香港、澳門、臺灣、外籍調解員成功調解的,調解員可以自行選擇其計時或計件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調解服務費,但向每方當事人收取的調解服務費上限不得超過法院的案件受理費。
二、藍海自收的國際商事案件
藍海自收的國際商事案件由申請費、案件管理費、調解員報酬三部分組成。
(一)申請費
每一方當事人申請費為1000元人民幣,可抵扣案件管理費,不因任何情形退還。
(二)案件管理費及調解員報酬
當事人可以選擇按照爭議標的、小時費率或日費率確定調解費用。在選定調解費用計算方式后,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藍海中心發出的預交費用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款項足額交納至指定賬戶。
1.按照爭議金額計算案件管理費和調解員報酬費率表如下(以人民幣結算):
爭議金額 (人民幣) | 案件管理費 | 調解員報酬(一位) *當事人約定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調解員調解的,則按照增加的人數加倍計算。 |
10萬元 及以下 | 1500元 | 3500元 |
10萬元至50萬元(含本數) | 1,500元+爭議金額 10萬元以上部分的 0.75% | 3,500元+爭議金額10萬元以上部分的 1.75% |
50萬元至100萬元(含本數) | 4,500元+爭議金額 50萬元以上部分的 0.6% | 10,500元+爭議金額50萬元以上部分的 1.4% |
100萬元至500萬元(含本數) | 7,500元+爭議金額100萬元以上部分的 0.15% | 17,500元+爭議金額100萬元以上部分的0.35% |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本數) | 13,500元+爭議金額500萬元以上部分的0.09% | 31,500元+爭議金額500萬元以上部分的0.21% |
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本數) | 18,000元+爭議金額1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05% | 42,000元+爭議金額1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1% |
5000萬元至1億元(含本數) | 38,000元+爭議金額5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03% | 82,000元+爭議金額5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05% |
1億元以上 | 53,000元+爭議金額1億元以上部分的0.01% | 107,000元+爭議金額1億元以上部分的0.02% |
2.當事人按照小時費率或日費率標準與調解員另行約定報酬標準的,從其約定。
3.調解員認為確有必要到外地察看調查的,調解人員的食宿、交通費用等實際開支,按合理的費用標準向當事人收取。該部分費用不包含在調解員報酬內。
4.爭議金額不能確定的,案件管理費由本中心確定。
5.有下列情形的,本中心將依據每個具體情形加收案件管理費:
(1)調解員是兩個及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調解員,加收案件管理費10%;
(2)調解案件的工作語言為英文的,加收案件管理費10%;
(3)對藍海中心主持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申請由藍海中心對執行調解協議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及提供服務的,加收10%案件管理費。
6.如預交的費用不足以支付實際發生的數額,當事人應當按照藍海中心發出的補交費用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補交相關費用。
7.調解程序因故終止,調解中心可與當事人及調解員進行協商,根據調解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實際開支,適當返還當事人預交的部分費用,退回比例一般不超過預交費用的50%。當事人與調解員對調解員報酬的退回另有約定的,依約定辦理。
附件5:
藍海中心示范調解條款
【適用于爭議發生前】: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任何有關合同的成立、效力或終止問題,均應首先提交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按照該中心當時有效施行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且該調解規則視為并入本條款。
【適用于爭議發生后】: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任何有關合同的成立、效力或終止問題,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按照該中心當時有效施行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