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已經成為新時代的治理理念。受此觀念指引,包括商事調解在內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越來越受到重視,國內的商事調解服務蓬勃發展。而在國際上,旨在解決跨境執行問題的《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于 2019 年 8 月對外開放簽署,我國成為了首批簽約國。鑒于該公約只適用于“商事調解”,越來越多的理論和實務人士關注“商事調解”的制度化建設。在近年兩會上,有不少代表委員呼吁就商事調解進行立法,期望通過制度賦能,令商事調解服務可以獲得制度保障,從而成為當事人可以選擇的友好便捷解決糾紛的有效渠道。
為了借鑒域外商事調解制度的有益經驗,司法部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局委托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對國外和港澳臺地區調解相關的法律、制度、實踐,進行了收集、翻譯和研究。在此基礎上,藍海中心發揮其作為國際化平臺的優勢,對相關國家和地區知名調解專家進行深度訪談,并得到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等國際知名調解機構的大力支持,詳細了解了商事調解制度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實際狀況,并據此撰寫了國別(含地區)的制度概覽。本篇內容反映了印度商事調解的最新發展,為我國開展商事調解制度研究以及制定出臺全國性的商事調解政策法律都提供了寶貴參考。
一、商事調解概況
(一)商事調解的基本情況
印度采用商事調解這種爭議解決方式的時間并不長,仲裁和訴訟仍然是印度解決商事糾紛最常用的模式。在2016-2021年5年間,商事調解在有限的案件范圍內逐漸發展起來。[1]
印度法院負荷沉重,有超過3,200萬起待審案件,案件完成審理平均耗時15年。即便當事人選擇仲裁,也可能因仲裁裁決被質疑或執行進入法庭而造成時間的拖延。相較于訴訟和仲裁,調解成本更低、速度更快。有鑒于此,發展調解等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勢在必行。
下面,就印度商事調解制度的相關情況簡介如下:
1. 商事調解受案范圍
印度2015年《商事法庭法》(the Commercial Courts Act, 2015)中對“商業糾紛”作出寬泛的定義,幾乎囊括所有跟“商業交易”相關的糾紛,既包括與商人、銀行家、金融家、貿易商等交易有關的爭議,也包括與股東協議、商業文件、合伙協議、合資協議、知識產權、保險等有關的爭議。
除了法律規定外,印度的判例也確立了調解的范圍。其中,Afcons Infrastructure Ltd訴 Cherian Varkey Construction Co.(P) Ltd.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在該案中,印度最高法院指出,貿易、商業、合同、消費者糾紛甚至侵權責任有關的所有案件均可以調解。同時,該案也確立了以下類別的案件不適合調解:根據印度《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1號令提起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集體訴訟,與公職選舉有關的爭議,授予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的命令等案件,涉及欺詐、偽造文件,偽造、冒充或脅迫的嚴重和具體指控的案件等。
在印度,如果商業合同中沒有具體的爭議解決條款,有些機構規定了處理原則。例如,印度仲裁與調解協會(IIAM)的爭議解決條款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則默認當事人選擇采用‘仲裁-調解-仲裁’的方式進行爭議解決程序,在進入仲裁程序開始前或仲裁過程中,均可以進行調解?!?/p>
2. 商事調解的立法框架及制度配套
印度于2019年8月簽署了《聯合國關于調解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簡稱《新加坡調解公約》),成為該公約首批簽訂國。目前,為了滿足該公約的要求,政府正在積極推進制定調解法。
就私人調解而言,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印度1996年《仲裁與調解法》(the Arbitration & Conciliation Act, 1996)進行。根據該法,私人調解訂立的和解協議被賦予了和仲裁裁決同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可執行力。
就法院附設調解而言,印度目前的法律框架內有不少法規規定了強制調解,使之成為爭議解決的新模式。例如,1908年《民事訴訟法》(the Civil Procedure Code 1908)第89節規定了需要先行調解方可提交法院的事項;2015年《商事法庭法》(the Commercial Courts Act 2015)規定當事人必須在根據該法提起訴訟之前應先“窮盡”采用調解等替代性解決爭議方式;2018年《商事法庭(機構前調解與和解)規則》(the Commercial Courts (Pre-Institution Mediation & Settlement) Rules 2018)提供了訴前調解程序的指引。此外,《2016年公司(調解與和解)規則》((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Rules, 2016)和2013年《公司法》(the Companies Act 2013)第442節規定,將爭議提交印度國家公司法法庭(National Company Law Tribunal)和上訴法庭(Appellate Tribunal)時,需要先行進行調解。
3. 和解協議的效力
在由法院將訴訟案件轉介至法院附屬調解程序或Lok Adalat程序[2]進行調解時,法院對未決案件仍保留控制權和管轄權。法院會要求調解員在一定期限內報告案件處理結果,如果通過調解程序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則法院需要對其進行記錄,和解協議據此產生與判決或命令相同的可執行力。
私人調解多依據印度《仲裁與調解法》進行。根據該法第74條的規定,和解協議的效力等同于仲裁庭根據該法第30條就爭議的實質內容做出的商定條款的仲裁裁決。一旦達成和解協議,如果爭議任何一方對和解協議感到不滿,他們可以采用質疑仲裁裁決的相同方式就該和解協議提出質疑。質疑必須在一方收到和解協議之日起90天內提出。一旦超過上述時間期限,當事人未對仲裁庭就和解協議的內容提出質疑的,該協議就可以以與法院判決相同的方式強制執行。
(二)促進商事調解的相關措施
印度最高法院于2005年4月設立了“調解與和解項目委員會”,旨在監督法院有效地針對未決案件開展調解,負責推動法院附設調解,并幫助當事人了解調解的相關內容。該委員會還為律師提供調解培訓,并擁有一批受過專門培訓的調解員。印度各邦多數高等法院和地區中心法院都在法院大樓內設立了調解中心。
在政府立法層面,許多法律都規定糾紛在立案之前或訴訟過程中都可以選擇調解保障了當事人選擇調解的權利。
印度有許多私人調解機構都在積極推廣訴前調解,幫助當事人了解調解可以作為合同糾紛的爭議解決機制。目前,私人調解在印度逐漸變得普遍起來,許多簽約雙方在訂立商業合同時,開始主動使用“調解-仲裁”或“仲裁-調解-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條款。
二、商事調解機構和商事調解員
(一)商事調解機構
1. 商事調解機構的管理
在印度,法院內的調解中心并不是作為一種由憲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而強制設立的政府機構,而是由各邦的法院自愿設立的。對于民間商事調解機構而言,印度法律沒有規定必須注冊為某一類的法人實體。但與仲裁機構相類似,調解機構為了加強本身的可信賴度和中立性,多注冊為非營利組織或基金會,而不是以營利目的的合伙企業或公司,這樣的選擇其實也更符合大多數當事人的期待。
印度有行業協會內部也設調解中心,專門調解該協會內成員的爭議案件,但這種情況并不常見。例如,位于孟買的馬哈拉施特拉邦工商農業商會(MACCIA)最近啟動了一個調解和仲裁中心,以解決其成員的商業糾紛,該調解和仲裁中心是屬于印度仲裁與調解協會(IIAM)的附屬機構。
如前所述,印度加入《新加坡調解公約》后,正在積極推進國內《調解法》的起草工作。在《調解法》的提案草案中,有一項建議是成立一個調解委員會,負責對印度國內的調解機構進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對印度國內所有類型的調解機構進行登記和評級。
2.主要的商事調解機構
(1) 亞太仲裁與調解中心 (APCAM)[3]
該中心是一個由亞太地區許多國家的ADR機構聯合組成的國際ADR中心,這些機構在各自的國家都作為該中心的分支。亞太仲裁與調解中心主要處理國際和跨境商業糾紛,并制定了一套統一的調解和仲裁規則,幫助當事人通過調解或仲裁解決他們的國際商業糾紛,并在所有成員國實行統一的收費標準。亞太仲裁與調解中心還任命了一個常任國際調解員和仲裁員小組,在所有國家是統一的認證標準。亞太仲裁與調解中心在印度的機構成員為印度仲裁與調解協會。該中心的調解費用包括申請費、調解員費用和行政費用。提起申請費用為350美元;調解員費用最低為350美元每人,但會每個案件的費用會因所聘用調解員的資質、調解會議的次數、案件標的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行政費用最低為125美元。
(2) 印度仲裁與調解協會 (IIAM)[4]
該協會是亞太仲裁與調解中心的成員,在新德里和科欽有辦公室。印度仲裁與調解協會規則中規定了仲裁-調解-仲裁(Arb-Med-Arb)程序,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后,同時嘗試通過調解解決爭端,如果調解成功,則將和解協議作為仲裁裁決;如果調解失敗,則繼續進行仲裁。該程序有助于節省時間,也有助于使和解協議具有約束力。該協會的調解規則中還規定了一種爭議預防與管理("DPM")系統,根據該系統,各方可在商業合同中約定爭議管理條款("DM條款"),合同各方可共同指定一名 "項目調解員",從而使各方有機會在一個更加互利的環境中共同協作,一旦糾紛產生,雙方將啟動調解,但不得停止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3) 替代爭議解決中心(Centre fo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5]
該替代性爭議解決中心位于孟買,是一家受慈善信托資助的公益性組織,調解員成員包括退休法官、律師、注冊會計師、婚姻咨詢師和其他領域的資深人士。另外,該中心還提供調解的相關培訓課程。
印度其他的商事調解機構還包括馬哈拉施特拉邦工商會ADR 中心(ADR Centre of Maharashtra Chamber of Commerce, Industry & Agriculture)[6] 、班加羅爾國際調解、仲裁和調解中心[7] (BIMACC)、高級調解實踐中心[8] (CAMP)和綜合爭議解決基金會 (FCDR)[9]。此外,印度代表性的在線調解平臺為Peacegate[10]和在線消費者調解中心 (OCMC)。
(二)商事調解員的管理
1.法院附設調解的調解員
在印度法院附設的調解中心擔任調解員,必須先獲得資格認證。印度《民事訴訟(調解)規則》(the Civil Procedure (Mediation) Rules)規定了調解員的認證、任命和個別案件的聘任、《調解與和解規則》(The Mediation and Conciliation Rules )規定了對調解員資格要求。只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士,才能成為法院附設調解的調解員:印度最高法院退休法官、高等法院退休法官、地區和法庭的退休法官、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區法院擔任律師至少十年的法律從業者、擁有至少十五年工作經驗的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調解專家。但爭議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指定上述范圍以外的人擔任案件的調解員。
針對法庭附設調解中心的調解員認證,印度司法部規定了相關人士必須參加培訓并完成一定的學時。培訓課程包括兩類:一是40學時的基礎培訓課程,二是20學時的高級培訓課程。在完成基本培訓課程和20小時的調解高級培訓課程后,就可以獲得調解員認證。調解中心也為其調解員安排了相關進修課程,并鼓勵調解員參與,但并不強制得到認證后的學員必須參加。
2.調解機構的調解員
在私人調解中,各調解機構有自己的調解員選拔規范和認證制度。例如,亞太仲裁與調解中心(APCAM)為了給當事人提供統一的高標準調解服務,增強調解員的可信度和專業性,建立了嚴格的調解員認證評級體系。該中心的調解員被分為三種類型,包括APCAM認可調解員(AAM)、APCAM認證調解員(ACM)和APCAM國際認證調解員(AICM)。
在私人調解的調解員培訓中,培訓標準通常是40小時的課程,培訓內容主要包括調解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和調解的程序性介紹。前述的亞太仲裁與調解中心的調解員認證培訓項目,在印度主要由印度仲裁和調解協會負責,最低要求是參加50小時的APCAM認證培訓課程,或參加40小時的APCAM認證培訓課程以及15小時的APCAM補修課程。
印度對調解員并沒有國籍的限制。以亞太仲裁與調解中心為例,該機構在亞太地區的10個國家使用同一套調解員名冊,該名冊覆蓋了全球多個國家的調解專家,當事人可以在這個名冊中自主選擇合適的調解員。
三、商事調解與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一)商事調解與訴訟
印度法院普遍是支持當事人進行調解的,并允許任何一方尋求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從印度最高法院到地方法院,幾乎所有法院都有內部的調解中心,為當事人進行調解提供輔助和指導。
根據印度2015年《商事法院法》,在當事人選擇依據該法提起訴訟之前,當事人必須首先嘗試訴前調解。2018年《商事法院(庭前調解與和解)規則》中詳細規定了庭前調解的程序準則。即使庭前階段嘗試調解失敗了,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89節,當事人仍然可以在審判階段的任何時候選擇進行調解。但實踐中,一旦法庭已經開始取證,法院往往不愿意將案件再轉介其他爭議解決替代程序,以免調解成為當事人拖延審判時間的工具。但是,在適當的情形下,最高法院認為,即使在上訴階段,當事人也仍然可以選擇調解。
根據1908年《民事訴訟法》第89節,如果法院認為存在各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條件,法院應制定和解協議,并提交給爭議各方聽取其意見;在收到各方意見反饋之后,法院可重新制定可能被雙方接受的和解協議,并要求當爭議各方通過仲裁、調解或司法和解程序解決爭議。[11]
在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后,法院如果決定將某一案件提交調解,通常會設置一個聽取調解報告的庭審程序時間,以追蹤調解的進度。法院分配給調解程序的時間通常為一周到兩個月不等。根據法庭的排期情況及案件的具體性質,在調解期限也可以延長。即便案件移介調解,法院仍然保留對案件的控制和管轄權,調解員應將案件的處理結果報告法院,以便法院記錄調解的結果以及當事人是否達成和解協議。
(二)商事調解與仲裁
1. 《仲裁與調解法》相關規定
根據印度《仲裁與調解法》第30條,仲裁庭有權鼓勵當事人采用解決爭議的各種方式。經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的任何時間使用調解、和解或其他程序,鼓勵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
該法第80條規定,調解員不得就涉及其調解的案件,在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中擔任仲裁員或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或律師。
第81條明確規定,以下內容不可以作為仲裁或司法程序的證據:一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可能解決方案發表的意見或建議;一方當事人在調解(和解)程序中作出的承認;調解員提出的建議和一方當事人已表示接受調解員提出的和解建議的事實。
此外,根據《仲裁與調解法》第77條規定,在調解期間,各方當事人不得針對已經作為調解案件的相關糾紛啟動任何仲裁或司法程序,除非其認為啟動該程序對維護其權利是必要的。
2. 仲裁-調解-仲裁模式
印度仲裁與調解協會 (IIAM) 和亞太仲裁與調解中心 (APCAM) 在其調解規則中都規定了仲裁-調解-仲裁模式(Arb-Med-Arb)。在該模式下,仲裁庭可以將仲裁事項暫時擱置,將案件轉介調解。調解將由一位未接觸過案件的調解員主持,而非同一位仲裁員進行。如果調解成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撤回仲裁或將和解條款記錄為仲裁庭同意的仲裁裁決;如果調解失敗,則仲裁庭可以繼續進行仲裁程序。
當事人在印度仲裁與調解協會和亞太仲裁與調解中心處理糾紛時,可以在仲裁過程中才選擇轉介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后,由仲裁機構將和解協議承認為仲裁裁決,使和解協議擁有和仲裁裁決同等的可執行力。仲裁機構根據仲裁-調解-仲裁流程將當事人轉介到調解后,就根據該機構的規則開展后續調解工作,案件管理人會跟蹤該案處理的過程,機構規則一般都規定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完成調解,并向仲裁庭及時報告。在仲裁-調解-仲裁程序中,往往是由臨時仲裁員移送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調解員應將結果報告給同一臨時仲裁員;如果調解不成,仲裁機構將采取措施終止臨時仲裁員的職責,并依照當事人的意愿組成仲裁庭。
四、商事調解的收費
商事調解的費用通常比訴訟和仲裁都低。除非雙方在合同中對費用另有明確約定,否則爭議雙方應該平均承擔費用。如果調解的另一方不愿承擔費用,發起調解的一方原則上應當承擔所有的費用。
印度法院附設的調解是免費的,當事人不需要為調解專門支付費用,調解員的酬金由法院負責支付。如果當事人提交訴訟的案件轉介調解,并在調解程序得到完滿解決,則當事人有權要求法院退還已為訴訟支付的一半的法庭費用。
對于民間機構的收費標準,印度法律并沒有具體規定,機構一般制定有自己的案件收費表,具體結合案件的標的額、當事人所選擇的調解員的級別、調解所耗費的時長來計算調解費用。
較為特別的是,印度仲裁與調解協會(IIAM)設計了一個獨特的“時間銀行”概念,是一種基于互惠的服務系統,“時間銀行”是一個古老的想法,起源于 19 世紀的勞工改革運動。由美國法學教授埃德加·卡恩(Edgar Cahn)在 1980 年代概念化,以解決未滿足的社會需求并獎勵社區參與,是一種以勞動時間為記賬單位的以物易物交換各種服務的系統。
加入該系統的成員通過“時間銀行”為案件當事人提供無償調解。具體操作是:在時間銀行的體系中,人們在向時間銀行的另一個成員提供服務時獲得時間信用(接受服務的成員被借記等量的時間)。通過這個方案,調解員可以無償提供服務,他花在調解上的時間并不直接獲得金錢回報,而是將相應的時長記入他的時間賬戶,他可以據此免費使用時間銀行體系內其他成員的服務來兌換他的時間積分。[12]
整個時間銀行服務由名為 Peacegate 的應用程序提供技術支持。用戶可以通過手機應用程序開戶、請求和提供服務,并通過應用程序查驗時間積分的銀行對賬單。用戶簽署調解承諾后就可以開設時間銀行賬戶,并選擇希望在此時間銀行下提供的服務。用戶包括各行業的人士,例如教師、顧問、心理學家、音樂家、瑜伽教練、健康專業人士或專業調解員,用戶免費提供服務后所花費的時間將計入時間帳戶中,每年還可以獲得 12% 的利息。用戶可以隨時為自己、朋友、親戚或希望為其獲得此類服務的其他人免費兌換這些服務的時間積分。
時間銀行的優勢在于建立社區紐帶、提升社區包容度、提供志愿服務和社會援助渠道。它被宣傳為有助于促進社區聯系,并有效地鼓勵著通常不會參與傳統志愿服務的人們參與這個項目。最重要的是,它能使低收入人群也能夠獲得在傳統市場經濟中他們無法負擔的服務。
注釋:
[1] 本文由深圳市藍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調解中心組織撰寫(編寫組成員:李茁英、肖璟翊、韓婷、曾秋紅、鄭方穎、楊韻、溫嘉欣、李佳俐、張倩軒、芮晗、陳玥)
Anil Xavier先生通過書面訪談的方式對本章內容編寫提供了幫助,Anil是印度仲裁與調解協會(IIAM)的主席,同時也是印度國際ADR協會(India International ADR Association)的副主席,他過去29年一直在印度執業。Anil還是新加坡國際調解協會的認證調解員和國際調解協會首位印度籍的認證調解員。
[2] Lok Adalat程序適用于索賠金錢賠償的糾紛,包括保險糾紛和交通事故訴訟。Lok Adalat程序是由法官或中立小組主持的公開評估過程,他們會在簡要聽取爭議案件事實背景和當事人提出的索賠請求后,提出一個財產性賠償的解決方案。
[3] 亞太仲裁與調解中心網址:www.apcam.asia
[4] 印度仲裁與調解協會網址:www.arbitrationindia.com
[5] 替代爭議解決中心網址:http://cadr-mumbai.com/
[6] 馬哈拉施特拉邦工商會ADR 中心網址:maccia.org.in
[7] 班加羅爾國際調解、仲裁和調解中心網址:www.bimacc.org
[8] 高級調解實踐中心網址:www.campmediation.in
[9] 綜合爭議解決基金會網址:www.fcdr.in
[10] 在線調解平臺Peacegate網址:https://peacegate.in/
[11] 在 Lok Adalat 程序期間,當事人可能會以要約和還價的形式進行有限的談判,然后由 Lok Adalat 法官提出具體的和解方案。
[12] www.arbitrationindia.com/time_bank.html